被告刘凯,男,汉族,1991年4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原告刘娟与被告刘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娟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计137.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周慧锋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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