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蔡文民与宋香梅、袁保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小字第16号 原告蔡文民,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程朋,虞城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香梅,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袁保殿,住河南省虞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文民诉被告宋香梅、袁保殿买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小字第16号

原告蔡文民,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程朋,虞城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香梅,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袁保殿,住河南省虞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文民诉被告宋香梅、袁保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文民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文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蔡文民承担。

审判员 马 雷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