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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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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良才与王保良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1032-1号 原告王良才,男,195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虞城县。 被告王保良,男,196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良才诉被告王保良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须以(2015)

河南省虞城县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1032-1号

原告王良才,男,195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虞城县。

被告王保良,男,196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良才诉被告王保良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须以(2015)虞行初字第009号王保良诉被告虞城县稍岗乡人民政府、第三人王良才撤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正在审理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洪献升

审 判 员  苗 雨

代理审判员  周慧锋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