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1032-1号 原告王良才,男,195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虞城县。 被告王保良,男,196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良才诉被告王保良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须以(2015)虞行初字第009号王保良诉被告虞城县稍岗乡人民政府、第三人王良才撤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正在审理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洪献升 审 判 员 苗 雨 代理审判员 周慧锋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