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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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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丹丹与范书礼、程素巧、王香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1917号 原告王丹丹,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范书礼,男,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系死者范冬冬之父。 被告程素巧,女,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系死者范冬冬之母。 被告王香梅,女,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1917号

原告王丹丹,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范书礼,男,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系死者范冬冬之父。

被告程素巧,女,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系死者范冬冬之母。

被告王香梅,女,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系死者范冬冬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丹丹诉被告范书礼、程素巧、王香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丹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丹丹负担。

审 判 长  洪献升

审 判 员  苗 雨

代理审判员  周慧锋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