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1917号 原告王丹丹,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范书礼,男,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系死者范冬冬之父。 被告程素巧,女,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系死者范冬冬之母。 被告王香梅,女,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系死者范冬冬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丹丹诉被告范书礼、程素巧、王香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丹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丹丹负担。 审 判 长 洪献升 审 判 员 苗 雨 代理审判员 周慧锋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