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2032号 原告李某甲,女,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龚清华、段洋河,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乙,男,198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审判员 洪献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