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光民初字第00836号 原告曾宪珠,女,汉族,1963年2月9日生。 被告毛光全,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宪珠诉被告毛光全、张荣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宪珠未能提供二被告准确的身份信息,经本院查询,在公安户籍上没有与原告提供的二被告姓名相符的身份信息,被告身份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曾宪珠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梦扬 审 判 员 汪安强 人民陪审员 胡 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雷 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