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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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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素玲与顾爱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1368号 原告余素玲,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顾爱忠,住河南省虞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素玲诉被告顾爱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1368号

原告余素玲,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顾爱忠,住河南省虞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素玲诉被告顾爱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余素玲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