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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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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娟与张洪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1626号 原告李娟,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张洪伟,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张春启,住河南省虞城县。系被告张洪伟之父。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娟诉被告张洪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1626号

原告李娟,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张洪伟,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张春启,住河南省虞城县。系被告张洪伟之父。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娟诉被告张洪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娟负担。

审判员  邢中清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