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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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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民与范彦魁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1437号 原告王洪民,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范彦魁,住河南省虞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民诉被告范彦魁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民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1437号

原告王洪民,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范彦魁,住河南省虞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民诉被告范彦魁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民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洪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款25元,由原告王洪民承担。

审判员  邢中清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