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1760号 原告董玉松,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陈超,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颖威,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赵勇,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玉松诉被告胡颖威同居关系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以需进一步调查取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玉松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玉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玉松承担。 代理审判员 马宇飞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 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