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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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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玉松与胡颖威同居关系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1760号 原告董玉松,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陈超,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颖威,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赵勇,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玉松诉被告胡颖威同居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1760号

原告董玉松,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陈超,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颖威,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赵勇,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玉松诉被告胡颖威同居关系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以需进一步调查取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玉松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玉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玉松承担。

代理审判员  马宇飞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 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