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郝景中与郝新中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1847号 原告郝景中,男,汉族,1955年12月26日出生,住虞城县。 被告郝新中,男,汉族,1969年7月14日出生,住虞城县。 原告郝景中诉被告郝新中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郝景中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1847号

原告郝景中,男,汉族,1955年12月26日出生,住虞城县。

被告郝新中,男,汉族,1969年7月14日出生,住虞城县。

原告郝景中诉被告郝新中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郝景中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郝景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周慧锋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