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1847号 原告郝景中,男,汉族,1955年12月26日出生,住虞城县。 被告郝新中,男,汉族,1969年7月14日出生,住虞城县。 原告郝景中诉被告郝新中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郝景中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郝景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周慧锋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