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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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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张氏与蔡志理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被告蔡志理,男,194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张氏诉被告蔡志理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张氏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张氏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

被告蔡志理,男,194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张氏诉被告蔡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张氏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张氏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张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蔡张氏负担。

审 判 长  洪献升

审 判 员  苗 雨

代理审判员  周慧锋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