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蔡志理,男,194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张氏诉被告蔡志理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张氏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张氏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张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蔡张氏负担。 审 判 长 洪献升 审 判 员 苗 雨 代理审判员 周慧锋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