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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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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红占与宋香梅、袁保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小字第17号 原告蔡红占,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程朋,虞城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香梅,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袁保殿,男,汉族,1969年10月16日出生,住虞城县利民镇蒋黄村。 本院在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小字第17号

原告蔡红占,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程朋,虞城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香梅,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袁保殿,男,汉族,1969年10月16日出生,住虞城县利民镇蒋黄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红占诉被告宋香梅、袁保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红占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红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红占承担。

代理审判员  马宇飞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 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