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葛福献,男,现年50岁,汉族,农民,住虞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凯与被告葛福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凯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凯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法庭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王凯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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