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陈成群,男,1964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城关镇顺城街295号。 被告陈国敏,女,1967年3月1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城关镇顺城街295号。 原告蒿玉超与被告陈成群、陈国敏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蒿玉超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蒿玉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蒿玉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蒿玉超负担。 审判员 丁留长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