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城民初字第500号 原告陆广伟,男,1974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方城县拐河镇教办室文化东路7号附234号。 被告李新业,女,1978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方城县文化路。 原告陆广伟与被告李新业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陆广伟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广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陆广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陆广伟负担。 审判员 丁留长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