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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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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陆广伟与被告李新业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城民初字第500号 原告陆广伟,男,1974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方城县拐河镇教办室文化东路7号附234号。 被告李新业,女,1978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方城县文化路。 原告陆广伟与被告李新业为房屋买卖合同纠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城民初字第500号

原告陆广伟,男,1974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方城县拐河镇教办室文化东路7号附234号。

被告新业,女,1978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方城县文化路。

原告陆广伟与被告新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陆广伟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广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陆广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陆广伟负担。

审判员  丁留长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