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民二初字第77号 委托代理人吴大勇,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新恒与被告韩小兵、张海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新恒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新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冯新恒负担。 审 判 长 张振山 审 判 员 杨保存 人民陪审员 刚晓阳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包 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