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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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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新恒与被告韩小兵、张海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身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民二初字第77号 原告冯新恒,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大勇,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小兵,男,汉族。 被告张海栋,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新恒与被告韩小兵、张海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民二初字第77号

原告冯新恒,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大勇,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小兵,男,汉族。

被告张海栋,男,汉族。

本院审理原告冯新恒与被告韩小兵张海栋为民间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新恒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新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冯新恒负担。

审 判 长  张振山

审 判 员  杨保存

人民陪审员  刚晓阳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包 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