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城民初字第490号 原告王进,男,1987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城关镇北环路273号。身份证号:411322198704150014。 被告丁大伟,男,1988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四里店乡教办室122号。身份证号:411322198807281332。 委托代理人王宗民,方城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进与被告丁大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王进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进负担。 审判员 丁留长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