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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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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进诉丁大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城民初字第490号 原告王进,男,1987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城关镇北环路273号。身份证号:411322198704150014。 被告丁大伟,男,1988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四里店乡教办室122号。身份证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城民初字第490号

原告王进,男,1987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城关镇北环路273号。身份证号:411322198704150014。

被告丁大伟,男,1988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四里店乡教办室122号。身份证号:411322198807281332。

委托代理人王宗民,方城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进与被告丁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王进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进负担。

审判员  丁留长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