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民小字第165号
原告:杜春芝,女,1956年2月3日生。
法定代理人:王桃峰,男,1982年3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范,方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春芝、王某某与被告王志强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庭外已达成和解,被告履行了应承担的义务,原告杜春芝,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春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杜春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杜春芝负担。
审判员 梁付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