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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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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杜春芝、王某某与被告王志强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民小字第165号 原告:杜春芝,女,1956年2月3日生。 原告:王某某,男,2014年11月29日生。 法定代理人:王桃峰,男,1982年3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范,方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志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民小字第165号

原告:杜春芝,女,1956年2月3日生。

原告某某,男,2014年11月29日生。

法定代理人:王桃峰,男,1982年3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范,方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志强,男,1958年12月8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春芝、某某被告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庭外已达成和解,被告履行了应承担的义务,原告杜春芝,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春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杜春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杜春芝负担。

审判员  梁付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