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民二金初字第193号 法定代表人:王猛,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磊,男,汉族,住方城县,系原告法律顾问。 被告:王黎明,男,汉族,住方城县。 被告:包晓方,男,汉族,住方城县。 被告:胡春华,女,汉族,住方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德明、贺学显、王黎明、包晓方、胡春华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因被告王德明在诉讼过程中已自动履行该笔借款及利息。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耿闫玲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