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方民二金初字第98号 法定代表人:王猛,任理事长。 被告袁天合,男,汉族。 被告刘明兰,女,汉族。 被告周锐金,男,汉族。 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袁天合等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4月25日,被告袁天合由被告刘明兰、周锐金担保,在原告处借款70000元,逾期未付。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清偿借款本息。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明确”是指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本案原告诉状首部注明被告周锐金“住址不详”,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予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7元,全额退回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杜芙蓉 审判员 张振山 审判员 杨保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