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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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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韩朋朋等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民二金初字第20号 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猛,任理事长。 被告韩朋朋,男,汉族。 被告陈兆红,女,汉族。 被告韩冰,女,汉族。 被告刘阳,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民二金初字第20号

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猛,任理事长。

被告韩朋朋,男,汉族。

被告陈兆红,女,汉族。

被告韩冰,女,汉族。

被告刘阳,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联社与被告韩朋朋等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96元,减半收取1548元,由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张振山

审 判 员  杨保存

人民陪审员  刚晓阳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包 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