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353号 原告魏亚楠,男。 原告魏亚楠与被告柳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亚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柳娜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亚楠诉称,2015年4月25日,被告先后在原告处拉走价值20000元的空调,被告于2015年6月18日向我出具欠条一份,承诺2015年6月22日前还清。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不还,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请求被告支付所欠原告货款20000元,同时按欠款本金20000元的百分之二十支付违约金,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柳娜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经熟人介绍于2015年4月25日在原告处购买了三台空调,当时未付货款,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于2015年6月18日对原告出具一份还款计划,上载明“2015年6月22日还魏亚楠贰万元整(系空调钱)否则我负民事和法律责任。若违约承担百分之百罚金。柳娜。”该款经原告多次追要未果后,原告于2015年7月3日起诉我院要求被告偿还货款2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 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2015年6月18日被告出具的还款计划等予以证实,并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购买货物,原被告双方已构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如约向被告供应了货物,被告在接收货物后应当及时足额支付价款,现被告未能及时支付货款,后就其所欠款项向原告出具书面还款计划,并明确了付款日期,但到期后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要仍未予支付,其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显属不当,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00元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问题,被告在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时,书面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现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及时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所欠货款的20%作为违约金,该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合同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履行义务,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柳娜向原告魏亚楠支付欠款20000元整。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柳娜向原告魏亚楠支付违约金4000元整。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相庆磊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