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城民初字第567号 原告刘某某,男,1966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方城县二郎庙乡滹沱村六97号。 被告张某,女,1973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方城县二郎庙乡滹沱村六97号。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洪见负担。 审判员 丁留长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