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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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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阳市鸭河口水库工程管理局与被告方城东山自来水有限公司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民二初字第160号 原告南阳市鸭河口水库工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中龙,任局长。 被告方城东山自来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献伦,任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鸭河口水库工程管理局与被告方城东山自来水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民二初字第160号

原告南阳市河口水库工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中龙,任局长。

被告方城东山来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献伦,任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河口水库工程管理局被告方城东山来水有限公司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故原告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南阳市鸭河口水库工程管理局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阳市鸭河口水库工程管理局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由原告南阳市鸭河口水库工程管理局负担。

审判员  张振山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