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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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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保成与被告南阳市黄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被告南阳市黄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谦,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南阳市白河镇长江西路219号。 原告刘保成与被告南阳市黄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刘保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

被告南阳市黄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谦,该司总经理。

地址:南阳市白河镇长江西路219号。

原告刘保成与被告南阳市黄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刘保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保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保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刘保成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