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城民初字第566号 原告冯连照,男,1950年1月1日生,汉族,住方城县二郎庙乡马道村江庄57号。 原告田书秀,女,1954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方城县二郎庙乡马道村江庄57号。 被告冯国和,男,农历1977年八月初四生,汉族,住方城县二郎庙乡马道村江庄57号。 原告冯连照、田书秀与被告冯国和为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冯连照、田书秀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连照、田书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冯连照、田书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连照、田书秀负担。 审判员 丁留长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