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022号 原告秦宛丽,女。 委托代理人马高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尹宏军,男。 原告秦宛丽与被告尹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诉讼中,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多次查找,无法通知到被告,后本院又多次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秦宛丽的起诉。 诉讼费43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青 审 判 员 夏喜军 人民陪审员 马 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运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