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秦宛丽与被告尹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022号 原告秦宛丽,女。 委托代理人马高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尹宏军,男。 原告秦宛丽与被告尹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诉讼中,本院根据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022号

原告秦宛丽,女。

委托代理人马高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尹宏军,男。

原告秦宛丽与被告尹宏军民间借贷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诉讼中,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多次查找,无法通知到被告,后本院又多次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秦宛丽的起诉。

诉讼费43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青

审 判 员  夏喜军

人民陪审员  马 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运长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