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262号 原告王金怀,男。 委托代理人杨超、史宗敏,河南汉民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怀与被告吴建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怀于2015年8月10日以诉争房屋已拆迁,本案已无必要进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金怀撤回起诉。 诉讼费205元,减半收取102元,由原告王金怀负担。 审 判 长 李 青 审 判 员 夏喜军 人民陪审员 马 勇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运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