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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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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安民初字第102号 原告刘某某,女。 被告胡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安民初字第102号

原告某某,女。

被告胡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春旭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