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460号 委托代理人赵青东,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法定代表人裴宗栓。 本院受理原告鲁春晓与被告南阳市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已协商处理完纠纷为由自愿撤诉,符合准予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春晓撤回起诉。 诉讼费4040元,减半收取2020元,由原告鲁春晓负担。 审判员 常 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