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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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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银行南阳分行与被告詹华庆、秦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梅金初字第58号 原告中国银行南阳分行。 法定代表人王胜利,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孙春雨、赵新,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詹华庆,男。 被告秦英,女。 原告中国银行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梅金初字第58号

原告中国银行南阳分行

法定代表人王胜利,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孙春雨、赵新,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詹华庆,男。

被告秦英,女。

原告中国银行南阳分行与被告詹华庆、秦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中国银行南阳分行于2015年10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南阳分行的申请出于自愿且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1元减半收取170.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南阳分行负担。

审判员  相庆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