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梅金初字第58号
法定代表人王胜利,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孙春雨、赵新,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詹华庆,男。
原告中国银行南阳分行与被告詹华庆、秦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中国银行南阳分行于2015年10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南阳分行的申请出于自愿且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1元减半收取170.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南阳分行负担。
审判员 相庆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