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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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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明燕与被告张德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安民初字第49号 原告张明燕,男。 委托代理人曹万保,卧龙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张德文,男。 原告张明燕与被告张德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樊庶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安民初字第49号

原告张明燕,男。

委托代理人曹万保,卧龙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张德文,男。

原告张明燕与被告张德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樊庶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明燕以庭外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明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明燕负担。

审判长  王玉亭

审判员  王春旭

审判员  曾现立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