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安民初字第49号 委托代理人曹万保,卧龙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张明燕与被告张德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樊庶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明燕以庭外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明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明燕负担。 审判长 王玉亭 审判员 王春旭 审判员 曾现立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