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安民初字第78号 本案在审理原告李霞与被告翟万庆、被告翟永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霞未足额交纳诉讼费用,经本院书面通知后,逾期仍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300元,退还原告李霞。 审 判 长 王 楠 审 判 员 曾现立 人民陪审员 李 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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