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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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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霞与被告翟万庆、被告翟永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安民初字第78号 原告李霞,女。 被告翟万庆,男。 被告翟永强,男。 本案在审理原告李霞与被告翟万庆、被告翟永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霞未足额交纳诉讼费用,经本院书面通知后,逾期仍未交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安民初字第78号

原告李霞,女。

被告万庆,男。

被告翟永强,男。

本案在审理原告李霞与被告翟万庆、被告翟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霞未足额交纳诉讼费用,经本院书面通知后,逾期仍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300元,退还原告李霞。

审 判 长  王 楠

审 判 员  曾现立

人民陪审员  李 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