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安民初字第50号 原告樊庶太,男。 委托代理人靳西斌,河南威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富德,男。 原告樊庶太与被告张富德、被告王远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樊庶太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樊庶太以庭外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庶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樊庶太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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