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樊庶太与被告张富德、被告王远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安民初字第50号 原告樊庶太,男。 委托代理人靳西斌,河南威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富德,男。 被告王远景,男。 原告樊庶太与被告张富德、被告王远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樊庶太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安民初字第50号

原告樊庶太,男。

委托代理人靳西斌,河南威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富德,男。

被告远景,男。

原告樊庶太与被告张富德、被告远景提供劳务受害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樊庶太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樊庶太以庭外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庶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樊庶太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