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341号 负责人谢红波,任该公司经理。 原告朱玉凡与被告洪波物流货运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朱玉凡于2015年10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玉凡的申请出于自愿且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玉凡负担。 审 判 长 王万萍 审 判 员 相庆磊 人民陪审员 马 勇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常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