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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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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玉凡与被告洪波物流货运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341号 原告朱玉凡,女。 被告洪波物流货运部。 负责人谢红波,任该公司经理。 原告朱玉凡与被告洪波物流货运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朱玉凡于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341号

原告朱玉凡,女。

被告洪波物流货运部。

负责人谢红波,任该公司经理。

原告朱玉凡与被告洪波物流货运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朱玉凡于2015年10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玉凡的申请出于自愿且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玉凡负担。

审 判 长  王万萍

审 判 员  相庆磊

人民陪审员  马 勇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常 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