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405号 本院受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以考虑孩子成长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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