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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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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405号 原告张某,女。 被告徐某,男。 本院受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以考虑孩子成长为由自愿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405号

原告张某,女。

被告徐某,男。

本院受理原告张某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以考虑孩子成长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