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410号 原告姚振改,女。 被告陈兰,女。 法定代表人陈继平,任该公司经理。 原告姚振改与被告陈兰、南阳豪盛生态农业旅游综合开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姚振改于2015年10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振改的申请出于自愿且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姚振改负担。 审判员 相庆磊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