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姚振改与被告陈兰、南阳豪盛生态农业旅游综合开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410号 原告姚振改,女。 被告陈兰,女。 被告南阳豪盛生态农业旅游综合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继平,任该公司经理。 原告姚振改与被告陈兰、南阳豪盛生态农业旅游综合开发公司民间借贷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410号

原告姚振改,女。

被告陈兰,女。

被告南阳豪盛生态农业旅游综合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继平,任该公司经理。

原告姚振改与被告陈兰、南阳豪盛生态农业旅游综合开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姚振改于2015年10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振改的申请出于自愿且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姚振改负担。

审判员  相庆磊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