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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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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侯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280号 原告侯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刘国顺,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张某,男。 原告侯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280号

原告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刘国顺,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张某,男。

原告某某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原告侯某某经本院开庭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侯某某自动撤诉处理。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侯某某减半负担。

审 判 长  李 青

审 判 员  夏喜军

人民陪审员  马 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运长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