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280号 委托代理人刘国顺,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侯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原告侯某某经本院开庭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侯某某自动撤诉处理。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侯某某减半负担。 审 判 长 李 青 审 判 员 夏喜军 人民陪审员 马 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运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