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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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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子龙诉被告王露莹、王怀宝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鄢民初字第1129号 原告王子龙,男。 被告王露莹(营),女。 被告王怀宝(保),男。 原告王子龙诉被告王露莹、王怀宝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子龙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鄢民初字第1129号

原告王子龙,男。

被告王露莹(营),女。

被告王怀宝(保),男。

原告王子龙诉被告王露莹、王怀宝婚约财产纠纷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子龙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子龙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子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葛志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