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鄢民初字第1129号 被告王露莹(营),女。 被告王怀宝(保),男。 原告王子龙诉被告王露莹、王怀宝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子龙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子龙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子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葛志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