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鄢民初字第107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闫青山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牛福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