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鄢民初字第01264号
原告苏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
审判员 李暴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