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鄢民初字第921号
原告颜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颜某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识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颜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颜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暴动
人民陪审员 姚振宇
人民陪审员 牛保宪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国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