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鄢民二初字第169号 法定代表人马法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红德,男。 被告汉中新环干式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汉中市经济开发区北区陈仓路南侧(大坝村) 法定代表人王社晓,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昌华元电工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汉中新环干式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昌华元电工器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汉中新环干式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许昌华元电工器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昌华元电工器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汉中新环干式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89元,减半收取1894.5元,由原告许昌华元电工器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李会娟 人民陪审员 谢海建 人民陪审员 王 捷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靳欢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