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鄢民二初字第132号 原告马俊超,男。 被告张体秀,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俊超诉被告张体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俊超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张体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俊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俊超撤回对被告张体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俊超承担。 审 判 长 李会娟 人民陪审员 谢海建 人民陪审员 柴 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靳欢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