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120号 原告池邦娜。 委托代理人樊煜旌、郑巍,河南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曹萍,王录芳,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池邦娜与被告陈建军、张春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池邦娜以双方欲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池邦娜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池邦娜撤回起诉。 诉讼费4040元减半收取2020元,由原告池邦娜负担。 审判长 崔 炯 审判员 王万萍 审判员 常 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