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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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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池邦娜与被告陈建军、张春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120号 原告池邦娜。 委托代理人樊煜旌、郑巍,河南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陈建军,男。 被告张春玲,女。 委托代理人曹萍,王录芳,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120号

原告池邦娜。

委托代理人樊煜旌、郑巍,河南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建军,男。

被告张春玲,女。

委托代理人曹萍,王录芳,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池邦娜与被告陈建军张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池邦娜以双方欲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池邦娜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池邦娜撤回起诉。

诉讼费4040元减半收取2020元,由原告池邦娜负担。

审判长 崔 炯

审判员 王万萍

审判员 常 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