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民初字第1022号 委托代理人祝京子,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徐波,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原告河南仰韶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仰韶酒厂破产管理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仰韶酒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仰韶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02元,减半收取8551元,由原告河南仰韶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韩平华 审 判 员 张苏波 人民陪审员 马 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董美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