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刘红祥与马英涛民间借贷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被告马英涛,男,1967年11月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范中丽,女,1971年5月27日生,汉族。系马英涛妻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刘红祥与被告马英涛民间借贷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红祥及其委托代理人邹

被告马英涛,男,1967年11月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范中丽,女,1971年5月27日生,汉族。系马英涛妻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刘红祥与被告马英涛民间借贷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红祥及其委托代理人邹根成、被告马英涛及其委托代理人范中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4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24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口头约定利息为3分/月,用期一年,该款用期届满后,原告向被告讨要,被告说没钱还,让再用一年,并将原借条收回又向原告换借条一张。到期后,被告仍以没钱为由,不予偿还。现诉求被告偿还借款324000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利率4倍计算至该款还清之日为止)。

被告口头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第一我已经偿还原告2万元,有收到条为证;第二我已经将我的出租车抵押给原告,有买卖协议为证,抵押数额为30万元;第三借款时间、利息没有约定。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2014年4月20日借条1份。

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2014年9月16日收到条1份;2、机动车查验记录表、转移登记表各1份;3、河南省二手车买卖合同1份;4、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转移登记联各1份;5、车辆买卖协议1份

经开庭审理,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4月20日,被告马英涛在原告刘红祥处借款324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2014年9月16日,被告向原告的妻子陈鲜巧偿还2万元,由陈鲜巧出具收到条1份,载明“今收到马英涛现金(20000元)”。后原、被告协商将被告所有的豫MT3190号捷达牌出租车一辆以车抵债,并签订《车辆买卖协议》1份,商定价格为30万元。为办理车辆过户手续,2015年4月3日,原告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签订《河南省二手车买卖合同》1份,被告将其所有的豫MT3190号捷达牌出租车一辆以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并在该合同第三条中约定“乙方应在收到第一笔车款后2日内交付车辆及车辆的法定证明、凭证,并协助甲方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车辆过户、转籍手续”,但未完成过户手续,该车也没有交付。现原告以被告未还款为由,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马英涛在原告刘红祥处借款324000元的事实,有借条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为证,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于2014年9月16日向原告妻子偿还的2万元,原告称该款系被告经手代案外人所还借款,原告对此没有提交证据材料予以证明,故该2万元应认定为是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原、被告协商用被告所有的豫MT3190号捷达牌出租车一辆抵顶借款并签订《车辆买卖协议》、《河南省二手车买卖合同》,因车辆无法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过户,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车辆无法过户的原因,原告称是因为被告被他人起诉,车辆被采取保全措施,被告则称是因为政府不允许出租车过户,据此可知,原告对车辆无法过户不具有过错,现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本院予以支持。因借条中对借款期限、借款利息均没有约定,现原告诉求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原告主张之日起计算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英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红祥借款304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6月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刘红祥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60元,保全费2000元,由原告刘红祥负担380元,被告马英涛负担7780元。

若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当事人申请或审判庭的移送予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二年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则视为放弃权利。

审 判 长  彭治军

审 判 员  张苏波

人民陪审员  马 琳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董美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