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魏民一园初字第184号 法定代理人:赵墅雯,女,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委托代理人:张岩峰,许昌市魏都区丁庄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德瑞,男,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银杏诉被告王德瑞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银杏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银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银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银杏负担。 审判员 陈荣娜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