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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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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凯诉被告马金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魏民一园初字第20号 原告:郑凯,男,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马金龙,男,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凯诉被告马金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凯于2015年9月1日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魏民一园初字第20号

原告:郑凯,男,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马金龙,男,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凯诉被告金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凯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郑凯负担。

审 判 长  姚伟华

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

人民陪审员  李 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耿鹏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