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魏民一园初字第20号 原告:郑凯,男,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凯诉被告马金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凯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郑凯负担。 审 判 长 姚伟华 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 人民陪审员 李 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耿鹏帅 |